各市(州、地)、县(市、区)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由各市(州、地)、县(市、区)按照财政部“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办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经专项审计后,按要求填报资产清查报表,逐级汇总。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汇总报省清产办。
未按时完成清查工作和报送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三)总结阶段(2007年6月)。
1由省清产办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由省财政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我省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分析上报财政部。
六、经费保障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部要求,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负担。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和单位领导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有关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地、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工作督导。各地、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省清产办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或抽查。
(四)严肃纪律。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损益认定,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