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清查的具体对象包括各部门和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各类资产。
  三、工作原则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为组织领导和协调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待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清产办”),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全省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相应成立临时机构,组织好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资产、财务、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人员参加,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清查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清产办。
  五、工作步骤和内容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2007年1月至3月)。
  省直各部门既要按规定完成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还要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进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各市(州、地)、县(市、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自查。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及各市(州、地)、县(市、区)所属单位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
  (二)专项审计阶段(2007年4月至5月)。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由省清产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