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07年1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产清查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做到账实相符,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通过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为实施资产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通过清查,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以后年度地方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四)通过清查,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打下基础。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通知要求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