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6〕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潍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
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意识,规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性投资收益或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第三条 利用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持股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贷款。
第四条 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股权质押融资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责的体制,纳入本级财政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设立的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国有资产监管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