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锦州市城市供暖暂行规定》(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通知
(锦价发〔2006〕182号)
锦州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落实《锦州市城市供暖暂行规定》加强供暖收费管理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八条:“新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分户控制的房屋第一年开栓供暖,采暖费由开发单位交纳;开发单位可向办理入户手续并实际用暖的住户收取采暖费”的规定。对新购房户当年不取暖入户的不得强制收取暖费,不得以不缴纳取暖费为由不给办理入户手续。
二、从十一月九日起,各开发企业要进行自查,凡未按规定已经收新购房当年不取暖入户取暖费的,要立即退还给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