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相结合。对全面检查结果合格的,认真核查、统一换发;对全面检查结果基本合格的,在督促认真实施整改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予以换发;对全面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证。
(三)与贯彻《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相结合。凡是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仍达不到《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应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不再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与完善和实施《北京市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相结合。凡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引导和促进煤炭经营企业实施联合、兼并和重组,减少企业户数,优化布局和结构。
三、工作安排
(一)换发新证企业范围。
目前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2007年3月底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并具备《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应准入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
现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满前达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要求和相应准入条件的。
(二)换发新证工作程序。
1.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所监管煤炭经营企业,对照调整后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各登记项目(附件1)认真进行自查,并填写《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2.煤炭经营企业将《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报煤炭经营场所(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对于经营场所(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与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同时到登记注册地(原经营资格证申领地)所在区县的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对所监管煤炭经营企业延续及换发新证工作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填写《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一览表》(附件3),并连同企业相关申报材料于3月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附件(略)。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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