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统筹协调,深化“三医联动”改革
坚持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体制、医药流通体制同步改革、联动推进。建立卫生全行业管理、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医保契约化管理的联动机制,发挥卫生、医保、医药政策的协同效应。建立卫生发展综合评价机制,保障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完善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严格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发挥区县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费用的管理作用,建立与床位分类管理配套的医保支付制度,实施分类给付,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积极探索城保、镇保、郊区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途径;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医用器械和耗材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药械采购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进一步降低药械虚高价格。深入推进区县“三医联动”综合改革试点,确保政府投入,加快转换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医保总额预付管理,推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完善患者约定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
3、强化各级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健全公共卫生的社会支持系统
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建设健康城市行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公共卫生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各级预防保健机构、爱卫办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和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附1:
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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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指标名称 │统计口径│ 类型 │ 目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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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1、平均期望寿命 │户籍人口│ 预期性 │ ≥80岁 │
│性指├──────────────────┼────┼────┼─────────┤
│标 │2、婴儿死亡率 │户籍人口│ 预期性 │ ≤5‰ │
│ ├──────────────────┼────┼────┼─────────┤
│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户籍人口│ 预期性 │ ≤7‰ │
│ ├──────────────────┼────┼────┼─────────┤
│ │4、孕产妇死亡率 │户籍人口│ 预期性 │ ≤10/10万 │
│ ├──────────────────┼────┼────┼─────────┤
│ │5、自愿无偿献血比例 │ - │ 预期性 │ ≥95% │
│ ├──────────────────┼────┼────┼─────────┤
│ │6、病人对医院综合满意率 │ - │ 预期性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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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7、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 - │ 约束性 │户籍人口≥98%;外│
│性指│ │ │ │来人口≥85%(抽样│
│标 │ │ │ │ ) │
│ ├──────────────────┼────┼────┼─────────┤
│ │8、孕产妇保健覆盖率 │户籍人口│ 约束性 │ ≥95% │
│ ├──────────────────┼────┼────┼─────────┤
│ │9、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 │户籍人口│ 约束性 │ ≥95% │
│ ├──────────────────┼────┼────┼─────────┤
│ │10、年人均社区预防保健经费 │常住人口│ 约束性 │ ≥40元 │
│ ├──────────────────┼────┼────┼─────────┤
│ │11、每万人拥有救护车数 │常住人口│ 约束性 │ ≥0.25辆 │
│ ├──────────────────┼────┼────┼─────────┤
│ │12、院前急救平均反应时间 │ - │ 约束性 │ 城区8-10分钟; │
│ │ │ │ │ 郊区10-15分钟 │
│ ├──────────────────┼────┼────┼─────────┤
│ │13、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治疗床位平均住│ - │ 约束性 │ ≤10天 │
│ │院天数 │ │ │ │
│ ├──────────────────┼────┼────┼─────────┤
│ │14、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治疗率 │ - │ 约束性 │ 门诊≥85%; │
│ │ │ │ │ 住院≥50% │
│ ├──────────────────┼────┼────┼─────────┤
│ │15、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常住人口│ 预期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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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千人口执业医师数 │常住人口│ 预期性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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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全科医师占社区临床医师的比例 │ - │ 预期性 │ ≥50% │
│ ├──────────────────┼────┼────┼─────────┤
│ │18、千人口注册护士数 │常住人口│ 预期性 │ ≥3 │
│ ├──────────────────┼────┼────┼─────────┤
│ │19、注册护士大专及以上比例 │ - │ 预期性 │ ≥40% │
│ ├──────────────────┼────┼────┼─────────┤
│ │20、疾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本科及以上比│ - │ 预期性 │ ≥50% │
│ │例 │ │ │ │
│ ├──────────────────┼────┼────┼─────────┤
│ │21、卫生监督员本科及以上比例 │ - │ 预期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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