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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6.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7.同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进行逐级分析汇总,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将资产清查结果录入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8.市财政局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全市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整改完善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财政部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1.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市财政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
  2.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将资产清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各项政策,正确把握资产清查的政策界限,并做好对所属单位的动员布置和培训工作。同时,还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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