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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产清查的政策依据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
  2.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资产清查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整改完善制度四个阶段。资产清查从2006年12月开始准备,2007年2月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2007年7月底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底)
  1.在各级财政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2.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的本市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户数清理,掌握这次资产清查的总体规模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
  3.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部署。组织开展市、区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中旬至6月底)
  1.行政事业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3.市、区县财政部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4.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核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的户数要达到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总量的40%,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面要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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