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风险投资为支撑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加快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形成风险投资体系,引进国际资本和国际大财团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拓展科技投入空间。督促和引导企业提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支持企业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对当年科技投入达不到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考核、全市50强企业评定、法人代表业绩考核、企业评先树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五)落实好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激励,积极贯彻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现有自主创新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对创新体系建设和研发的投入。
1、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扣除。
4、对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对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5、对电子、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6、对盈利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申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7、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其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能单独核算且填补国内空白、省内空白的产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财政部门批准,可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以其上交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分别在3年和2年内全额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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