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政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潍坊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管理工作方案
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十一五”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对“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管理考核提出了严格标准。为落实“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管理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措施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是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评价考核体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二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公告全市总量控制计划,公布全市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名单。三是积极落实国家重点环保项目,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二)环境污染监督管理
城市辖区内杜绝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乡镇转移,杜绝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杜绝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的发生。
(三)市区饮用水源地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市区饮用水源地管理规定,保护区内设置界桩和警示宣传标志,清除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加强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确保市区饮用水源安全。二是大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区内禁止施用剧毒农药和过量化肥。三是健全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对市区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