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40、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制度。要建立权威性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和会商机制,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各地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权限争议问题依法进行协调,遇到重大问题难以协调时,要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解决。对政府法制部门的协调意见,有关地方和执法部门应当服从。
(五)健全机制,强化措施,不断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
41、认真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每年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定期通报有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42、认真接受司法监督。要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必须至少确定一人作为本机关具体承办应诉事项的专门人员,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要逐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应诉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消极应诉行为,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43、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不断拓宽复议渠道,改革复议体制,完善复议程序,积极探索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人员保障,确保有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并确保每一个复议案件由2人以上承办,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落实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4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贯彻落实
国家赔偿法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保证赔偿渠道畅通。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行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