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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3、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行政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深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工作,研究探索向资源管理、文化管理、水域管理等其他领域推进,并积极稳妥地向重点镇和中心镇延伸。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

  34、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管理的各种程序规范,尤其是保障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完善内部监督,限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并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依法作出决定。

  35、建立行政执法信赖保护制度。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授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当补偿或赔偿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6、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通过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非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37、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机制。

  38、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要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各种协会的经费应当与举办或主管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监制费等费用和谋取其他利益。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收费公示、定期清理等各项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和管理。严格依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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