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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28、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扩大政务信息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行政机关都要全面、准确、真实地予以公开。健全政府公告制度,通过“政务大厅”、“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一步拓宽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政府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公众可以查到信息,并免费提供。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办公制度,逐步使网上办公成为政府机关内部运行的主要手段。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信息资源浪费,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29、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的长远规划、阶段性重点任务和工作大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继续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完善市场经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

  30、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相结合,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力求规范性文件严谨周密、切实可行。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在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及责任。制度建设注重体现地方特色,不与上位法抵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31、强化规范性文件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实施“社会公示、公开听证、委托起草、现场论证和社会招标”等制度建设模式。实行专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听证制度,明确规定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听证会的具体规则以及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的答复和处理,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3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核、广泛论证、公开发布、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研究发布;应公开发布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必须上报备案受理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坚持立、改、废同步推进,对过期、失效或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废止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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