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办法》已经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潍坊市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毒剧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和生产、销售特定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毒剧毒农药,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在农药登记时确定具有高毒剧毒毒性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本办法所称特定农产品,是指蔬菜、瓜类、果树、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毒剧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检、安监、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药和特定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高毒剧毒农药管理举报电话。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 农药生产经营
第六条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高毒剧毒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并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