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完善奖励措施。为激励实施县(市)区财源建设工程的积极性,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对实施财源建设工程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1.认真落实财政鼓励支持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和《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精神,省对县共享税收定比增量全额返还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对涉农城区和郊区,以2005年为基期年,2006年至2010年,实行省共享税收定比增量部分返还政策;对西海工业区,以2005年为基数,2006年到2007年,实行省共享税收定比增量70%返还政策。
2.继续实行综合绩效考评。按照《锦州市县乡财源建设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锦财县〔2005〕268号),继续对县(市)区财源建设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对全部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县(市)区,奖励领导班子30万元;并把考评结果纳入对县(市)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对乡(镇)街制定相应的综合绩效考评奖励办法。
3.设立晋位奖。对在全省100个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排名中位次前移并且各项税收收入、人均实得财力切实增加的县(市)区给予奖励。以2005年全省100个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位次排名为基准,“十一五”期间,位次进入全省前10位的县(市)区比上年每前进1位,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位次进入全省前30位的县(市)区比上年每前进2位,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位次居于全省30名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在省内的位次比上年前进5位以上(含5位)且税收增幅超过20%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前进10位以上(含10位)且税收增幅超过25%的,奖励领导班子2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未参加省排名的根据同期收入数并入全省位次表统一参照排名,当年在省内的位次比上年前进10位以上(含10位)且税收增幅超过25%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排名进入全省前30名的,按照前面奖励政策执行。
当年位次下滑的县(市)区,第二年评比时,要追加计算以前年度下滑的位次,即实际前进位次等于当年上升位次加上上年下滑位次。
4.完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市、县(市)区继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委托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建立财政资金的持续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制定相应办法吸纳企业入股,不断扩大担保范围和担保额度,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重点向县以下税源型中小企业倾斜,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