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境内所有煤矿由于技术条件、装备水平、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原因,可能诱发瓦斯、顶板、火灾和水害事故。

  依据危害分析,制定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下列事故列为重点:

  1.高瓦斯矿井可能发生特大瓦斯事故,其它煤矿也有发生瓦斯事故的可能。

  2.煤层自然发火引起的特大火灾事故。

  3.关闭矿井周边煤矿的开采活动可能诱发特大水害事故。

  三、应急救援的资源及制度建设

  1.建立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企业交纳60万元风险抵押金,由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证煤矿灾害应急救援。

  2.建立煤矿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储备制度。

  (1)设备、器材、物资储备以煤矿企业为主。

  (2)在煤矿较集中的乡镇建立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集中储备应对特大事故处理的应急救援物资。

  (3)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煤矿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保证煤矿发生特大事故时及时救援,减少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应急救援指挥

  市政府成立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职责

  (1)组织制定、实施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2)协调有关部门应急救援。

  (3)统一调配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器材。

  (4)向政府报告事故灾情和救援情况。

  (5)组织抢救。

  (6)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主管煤炭工业副市长

  副总指挥 事故县(市)长
       市经委主任

  成  员 事故县(市)主管煤炭工业县(市)长
       事故县(市)煤矿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
       事故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南监察分局负责人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市煤矿安全监管办负责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