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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失效]

  (四)任何企业或代表机构不得凭借《手册》领取工资性(含劳务费)以外的现金。

  四、《手册》的备案签章及附贴《备案凭证》的管理

  《手册》的备案签章及附贴《备案凭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部、委、办负责的范围:部、委、办直属企业。

  (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局)负责的范围:

  1、市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局)下属企业及下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2、受国家有关部、委、办委托代管的在沪企业。

  (三)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范围:

  1、区、县属企业(含私营,以下同)及区、县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2、区、县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台港澳商、外商独立投资的企业;

  3、税款解缴区、县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范围:

  1、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本部;

  2、市外资委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台港澳商、外商独立投资的企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3、国家及外省市政府批准在沪设立的台港澳商、外商独立投资企业;

  4、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的台港澳商、外商独资企业;

  5、税款解缴市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6、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进沪并在本市开户银行需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队伍);

  7、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五、《手册》使用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体办理《手册》备案签章并附贴《备案凭证》时,必须同时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缴社会保险费。

  (二)凡内容填写不清、不全或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签章并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不得作为企业、代表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依据。开户银行如发现此类情况,应拒付工资性现金,并督促企业及时申办有关手续。

  (三)《手册》当年度使用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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