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通知》替代)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5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信联社、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各企业单位:
经研究,本市企业到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应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因聘用本市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均应使用《手册》。
二、列入《手册》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一)从业人员按企业中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含以外币领取工资的台港澳和外籍人员)的全部劳动力记录;
(二)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组成范围记录;劳务费按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记录。
三、使用《手册》的办法
(一)企业或代表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并填入《手册》,报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附贴《工资手册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二)企业或代表机构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凭经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并已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领取工资。
(三)企业或代表机构不论采用现金、转帐(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各种形式领取工资,均应如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