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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城市社区、农村消防力量。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现有消防队管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底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征召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认真落实每年全市征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作任务,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2007年底前,锦州市区内征召20名,凌海市征召10名、北镇市征召6名、黑山县征召4名、义县征召2名。2008-2009年,各县(市)每年至少增加5名。

  (五)征召消防文职雇员。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力量。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赋予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厅、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和,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政府制定锦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和步骤。经济发展快的,先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典型引导、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可以单独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参照国家《城镇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达到有人、有营房、有车辆、有值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值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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