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仍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
8.不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煤矿;
9.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发生死亡事故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五)2007年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六)2007年底淘汰非正规采煤煤矿。
(七)处于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煤矿构成安全威胁的小煤矿,由国有煤矿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八)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定。
五、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对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方针政策,为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研和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各产煤县(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进行调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2006年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
(三)实施整合、整顿关闭阶段(分两个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产煤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方案。到2006年底,关闭一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煤矿,2007年,再继续关闭一部分煤矿。2007年6月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与缴纳风险抵押金、核定生产能力、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有机结合。经整合达到证照齐全有效、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工程技术人员达到3人、实现正规采煤法采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要求的煤矿,可组织正常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各产煤县(市)向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煤炭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提请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各产煤县(市)依法于2007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煤矿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