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后形成的煤矿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得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煤矿整合关闭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平稳有序进行。
(三)坚持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要在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发展和保护并举,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保证安全,淘汰落后,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关闭整顿的范围
(一)全市合法的生产煤矿或建设(新建、在建、改扩建)煤矿。
(二)已关闭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可纳入整合范围。
(三)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要求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证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煤矿,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全部关闭。
(四)有下列情况的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4.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
5.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由于疏于管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6.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