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委等部门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20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总工会、两锦供电局联合制定的《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地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有效的煤炭资源,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一、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提高办矿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大政府对煤炭资源的调控力度,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煤矿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安委办〔2006〕19号和辽政办发〔2006〕44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市)煤矿实际,认真组织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