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市区及城乡结合部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易发区域为重点,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一些县区和行业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市的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得到遏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