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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锦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新的《义务教育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位学生为宗旨,抓住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到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本着“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对均衡发展提出具体目标、步骤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治薄扶弱。各级政府要坚持“领导班子配备、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改造、教学研究指导”等五个方面的倾斜政策,采取独立改造、合并,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内教育不均衡现象。

  3.注重内涵,办出特色。各级政府不仅要关注学校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相对均衡问题,更要关注学校的内涵发展,充分调动薄弱学校领导和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创新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文化,促进每一所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为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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