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公用事业的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
(三)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用事业行业。
从事特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偿债能力;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买受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第八条 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