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锦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47号)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和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规范养老保险基础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
市级统筹的目标: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
(一)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计发办法和养老金待遇调整。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县(市)区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补贴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待遇由市统一审批。
(三)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管理和调剂使用。年初,由市地税部门按省、市政府下达的征缴任务将征缴计划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区;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核定各县(市)区财政补贴额。对由于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新退休人员等因素而增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对于未完成征缴指标和县(市)区所承担的补贴额未及时足额到位而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筹集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