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促进装备制造业质的提升。支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技术资源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建立长期的技术战略联盟,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在系统设计技术、控制技术与关键总成技术方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积极引导我省装备制造企业参加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并参与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逐步形成技术专利化、技术标准化、标准国际化;以重大装备产品及其关键部件的国产化为重点,加大装备制造业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力度。“十一五”期间,建立一批以重点产品或关键部件为纽带的专业化产学研联合开发机构,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骨干企业;组织建立一批装备制造业技术开发基地(行业技术开发机构)。充分利用“6?18”平台,以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为依托,加快装备制造业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及企业技术难题的解决,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突出抓好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和技工培训等服务平台的建设,切实为中小装备制造企业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促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运用财政贴息、信用担保、投资补助、风险损失补贴等多种方式吸引带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在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设立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包括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建立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的前期工作投入;优势拳头产品和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资金补助;重点骨干企业技术创新投入,重点支持系统成套技术、自动化技术以及关键共性制造技术的研发;重大技术装备展示和使用首台(套、批)新型装备等专项补助或奖励。省直有关部门都要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口部门对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支持。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一要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我省装备制造业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提供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贷款。二要引导商业金融支持。有关商业银行通过创新金融品种,改进和完善对装备制造业的授信授权管理,设立装备制造业专项及“绿色通道”等方式,支持我省装备制造企业在投资、销售、出口等环节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贴息、补助、担保以及信息发布、政银会商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建立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和协调机制。三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四要整合信用担保资源,扶持发展区域性的装备制造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争取银行对装备制造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五要引导风险投资向装备制造业的投入。组织推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装备制造创新项目,供风险投资机构选择,为培育装备制造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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