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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疫病免疫计划要求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和消毒,所需费用由饲养业主承担。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畜禽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畜禽饲养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依法补检;检疫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屠宰染疫的畜禽,出售或者抛弃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等污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出售的畜禽及其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不凭有效检疫证明运载畜禽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符合检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补检;不符合检疫条件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 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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