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办法》已经二ΟΟ六年十月十七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乡村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发改委、出入境检验检疫、财政、卫生、工商、交通、公安、林业、经贸、环保、外经贸、建设、民政、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乡镇政府、街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向村民、居民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