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清理回收历史遗留的被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5年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决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历史遗留的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限期进行清理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被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的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全区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专项调查和清理,目前部分地区仍有历史遗留的被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没有收回。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被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及时返还原社会保险基金。
二、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根据被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各有关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地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以本通知所附明细表为准)。确因各种原因造成损失无法回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资金予以偿还,并于2007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