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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2004年10号令),现就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资金一年压一年使用。年初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预测、可支配价格调节基金数额、使用基金单位的申报情况,编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年度支出预算,报请分管市长同意,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规范使用审批程序。(一)申报。基金使用以项目形式上报,每年由申请人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二)初审。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论证,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向的提出具体使用意见。(三)会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将初审情况与财政部门沟通,并征求意见。(四)上报。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意见上报分管副市长。(五)审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长审批。(六)拨付执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经政府审批同意后,使用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手续,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出具的使用手续将基金拨付到使用单位。

  三、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使用基金单位应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的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经费按征收额8%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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