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场经营服务性收费、农工自身受益性收费和其他公益性筹资筹劳等办法,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对农工的生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农场在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省统一印制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手册,发放到农工家庭,由国有农场责成专人负责,准确真实登记对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负担项目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总场、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清理规范后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 19号)和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监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分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根据国有农场农工收入水平及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参照我市村级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由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办法,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四)落实对国有农场扶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国家对“三农”扶持政策的享受范围之内,使国有农场及其职工家属在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充分享受到国家扶持“三农”的各项政策。
四、组织领导及总体安排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市税改办牵头组织实施。市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市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税费改革工作。县(市)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由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和税改办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领导和协调,明确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编制、劳动保障、物价、教育、计生、民政、交通等部门在改革中的分工的责任,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三个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