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将根据《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6〕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各国有农场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产业化发展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通过试点后,在全市稳步推开。
国有农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进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国有农场可在不改变农场国有土地性质,确保农工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农工承包经营和社会招标承包、租赁经营相结合的农用土地承包制度。各国有农场可根据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工基本承包田的面积,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批准和同级税改部门备案。基本承包田以外的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租赁经营,并优先承包租赁给本场农工,并要保持承包关系相对稳定。对国有农场集中管理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效益。
市将根据《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6〕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于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采取省、市、县共同负担的办法,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分离办社会所需资金,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强化农工负担监管。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防止国有农场擅自加重农工负担,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次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情况的全面清理,凡已向农工收取2006年度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要监督有关国有农场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在今年年底前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