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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市国有农场(含农场、原种场、良种场、示范场、蚕种场、林场、苗圃、种畜场、良种繁育场、渔场、渔种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等,下同),凡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并由场内农工交纳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的,均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确保改革不留死角。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村提留”的收费予以部分免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大农工减负力度。

  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上述收费后,农工只负担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工自身受益的费用。农工负担的农场管理费的收取实行上限控制,承包土地的农工按基本承包面积每亩负担额最高不超过30元。对承包果树、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其他农业承包的农工比照承包土地的农工负担水平收取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及办法按行业隶属关系市政府授权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严格把握这部分收费的标准,报市税改部门备案。农工的养老等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农场对于限额内向农工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的收费,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税改部门备案。农工自身收益费用要按照程序公开、项目合理、负担公平、农工自愿的原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另行收取缴纳,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税改部门备案。

  (二)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从2006年起,加快实施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及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及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市、县政府是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责任主体,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划转、债务认定等交接工作,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政策规定严格甄别。被移交单位涉及的人员以上年末职工实有人数为准,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所应承担的债务一并移交,编制按照省市核编的政策及权限重新核定,人员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采取分步实施办法,今年先将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分离出来,其他应分离部分于2008年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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