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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三月六日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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