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三月六日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