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予以重点照顾安排,确保就业。
(七)保障随军家属就业的稳定性。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八)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九)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结合全民创业行动,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创业园区,在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卫生部门免收首次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费。
(十)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驻皖各部队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单纯依赖政策照顾、安排就业等传统择业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就业观。
三、积极主动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十一)驻皖各部队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及时与地方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部门每年举办1-2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帮助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失业求职登记的随军家属发给就业服务卡或就业登记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对领取就业服务卡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实施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妥善做好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