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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发生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给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违法行政赔偿追偿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本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其中,对有过失的行政行为,按赔偿额的一定比例追偿;对有故意的行政行为,全额追偿。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的实际,对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管理相对人权利、收费项目及价格和举报途径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农业行政处罚回避制度。农业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实行农业行政复议程序。为了规范和监督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省农业厅实行农业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案和处罚金额较大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报告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农业执法工作统计制度。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凡具体实施农业行政执法的部门和机构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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