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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培训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级。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与其职权相应的配套执法制度、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农,保障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十九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厅(局)每年对厅(局)有关处室(股)、农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和完成执法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级进行,对有关处室(股)、执法机构的考核由厅(局)组织;对各岗位执法人员的考核,由有关处室(股)、执法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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