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省政府1997年3月1 3日颁布的《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公民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万元以上);
(二)案情复杂的。
第八条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合法
1、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方可执法;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3、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4、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合法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5、需要委托其他农业管理机构执法的,应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1、作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现行有效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
4、具体行政行为应适当,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行政行为应采取法定形式;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有关权利。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