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琼农法规[2007]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省、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和奖惩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市、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结合机构设置和分工,将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由省、市、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所行使的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种子管理、肥料管理、农机监理、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种畜禽管理、天然橡胶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农业合同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业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食用菌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详见附件)分解,实行量化管理,并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度。厅长(局长)负责厅(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副厅长(局长)负责分管处室(股)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厅长(局长)负责。厅(局)有关处室(股)及农业执法机构负责有关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厅长(局长)和分管副厅长(局长)负责。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并对本处室(股)或单位的领导负责。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会审决定制度。各有关处室(股)、执法机构,必须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办公会议或由有关处室(股)、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