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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潍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410元,其他县(市区)38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月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我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企业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为2.85元,其他县(市、区)为2.64元。

  二、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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