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方便、快捷、人性化”原则,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简化申报文件和要件。
二、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一)社会事业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旅游等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区县级事业单位投资项目,除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核准的外,不论规模大小,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市政建设项目。企业自行筹资投资建设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500吨/日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项目,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前,须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批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三)交通建设项目
1、港口码头。企业投资建设港口码头项目,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以及集装箱码头项目和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上建设港口、码头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企业投资建设公路项目,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跨区县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在核准前,须经市政府批准收费权。
(四)能源项目。企业投资建设水电站,除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外,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外商投资项目。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项目,凡是与前述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区县管理权限相对等的,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重点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市重点工业企业的“十一五”建设规划在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规划内项目(除须报国家核准的外),市发展改革委不再核准,由企业按规划建设。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另文发布。
三、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凡列入市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只对区县管理权限外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余事项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