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渝发改投〔2007〕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体:
国务院颁布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意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构建了我市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新框架。市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政府投资资金报告审批等审批、许可事项。为了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改革,提高服务发展水平,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现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缩短办理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原则
(一)遵循《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项目投资决策环节进行优化,力求精简、效能。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作用。依据“十一五”规划管理投资项目,进一步减少企业项目核准范围,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按照纵向放权,减少管理层次原则,凡属备案管理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所有区县政府投资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