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潍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470元,其他县(市区)42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我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元,其他县(市、区)为3.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