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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潍政发〔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已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前段,省政府在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中公布了各市县市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540元,其他县市区480元。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我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元,其他县市区为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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