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县(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查处贿选案件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贿选案件的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领导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没有搞清事实人为炒作问题的发生;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解决各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换届选举的工作秩序,对蓄意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3.要严格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抽调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熟悉选举工作、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组成驻村指导组,具体指导每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按程序、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把握好“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和“投票选举”这4个关键环节。要依纪依法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取消其本届被选举权。对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处理的事项,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妥善解决好难点、热点问题。各县(市)区和乡(镇)及有关街道要从保障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换届选举中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设立公开咨询和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随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和举报。县、乡两级人大和政府要按照《省选举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凡是能够在基层解决和处理的问题,一定力求在基层解决。对选举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5.要层层建立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包县(市)区,县(市)区级党员领导干部包乡(镇),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包村,保质量、保进度、保效果的“三包三保”工作责任制,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考核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业绩重要内容。对选举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因指导不力未能按时完成选举任务和出现严重违法现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要及时整理换届选举档案,做好换届选举信息的呈报工作。2007年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要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换届统计及相关信息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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