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召开选举大会。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亲自投票。村委会选举大会召开前,要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不得以传真、电报或电话的形式申请办理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使用;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5.成立村委会所属机构。新一届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产生后,要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要求,及时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并向全体村民公告。按照《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30日内依法推选产生下属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三)建章立制阶段(5月1日-5月15日)
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乡(镇)政府要在3日内主持新老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帮助、指导召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对村委会成员作出分工,合理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原村委会应当于10日内将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
(四)总结验收阶段(5月16日-5月25日)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乡(镇)及有关街道要层层上报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做好选举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乡(镇)及有关街道要对辖区内的村委会进行逐一验收;县(市)区要对每个乡(镇)及有关街道进行点上验收;市里要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选举。
三、加强领导,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我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强化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好地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抓好换届选举工作。把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