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
(潍政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打造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市政府决定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为使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诚信企业评选工作。
(二)企业根据评选条件和具体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
(三)评选活动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已获得“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需重新申报,重新参评。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一)在市辖区内从事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无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无违反食品安全质量法规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三年内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各类产品卫生注册登记规范,连续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三年以上。
(四)严格按照源头管理规定抓基地建设,严格养殖场和种植基地投入品管理,不使用违禁农兽药,按规定使用限用农兽药,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记录;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基地能够满足出口加工的需要。
(五)生产加工过程严格执行GMP、SSOP、HACCP体系规范,能够对产品加工过程实施有效的安全卫生控制;产品质量稳定,两年内未被预警、未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六)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在紧急、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起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