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
(潍政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原则,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征管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统筹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消除体制障碍,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二)税收属地征管。下放市级收入,税收属地征管。
(三)保障既得利益。维持既有利益格局,收入增量实行分享。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级次划分。
(1)市级财政收入:潍坊市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及附加;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市级非税收入。
(2)县市区级财政收入:除潍坊市商业银行外,其他在行政区域内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及附加;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县市区级非税收入。
(二)增量分享。
以2005年为基期年,根据基期年各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和本次市级下放收入数,按照2006年各县市区人代会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和1-9月份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平均数计算增长确定收入基数。
自2007年起,对一般预算收入实行市与县市区1:9分享。市级下放收入相应增加分享比例,对青州市分享比例增加10%,昌乐县增加2%。市级分享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调整体制上解递增比例。
从2007年起,各县市区原体制递增上解比例由5%降为3%。
三、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配套措施